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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七)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八)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进行基金转移的,不再调整。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填写《交通系统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并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待遇给付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正常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系统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系统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正常调整机制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按年度计算法计算。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第三十一条 领取长期养老金者去国外、境外定居后,其基本养老金(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由该出国(境)者定居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或按其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达本人,兑币费用及国际邮资由其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交通系统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账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国外定居,个人账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可暂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划归系统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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