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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单位缴费,由劳务外派机构负责足额向派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实发缴费工资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在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记账利率暂由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公布。1997年底之前,系统职工个人账户暂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年度计算法计息。年度计算法计息公式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2)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础档案,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建立职工工资性收入台账和缴费台账,指导企业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个人账户的表式,指导基层单位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运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无论是单位欠缴还是个人欠缴,其实际欠缴月数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只有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和利息后,才能补记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1997年底前补缴。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因个人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当年内补缴;职工当年不补缴,则视为自动中断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部规定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所在企业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但单位划入部分只有在单位补缴后才能补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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