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997年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行业平均工资公布实施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由于远洋船员的特殊性,远洋船员缴费工资基数可按上海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上海市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条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新建单位职工可按起薪当月全月的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实发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停发工资期间本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在本单位有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只缴纳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还应缴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或行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并按部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和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如借调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了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续记账户,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缴纳的,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个人缴费,可按本人出境、出国或劳务外派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企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少数劳务外派人员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可由派出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参照企业同类人员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单位缴费,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部下达的单位提取比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