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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101号 1997年11月7日)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114号)和《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87,127,247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308,949,649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1,503,152股,向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27,887,758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8,786,688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前次转配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月1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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