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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受理辖属行对稽核处理意见的申诉。
  第七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本行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
  (二)审定本行稽核工作计划报上级行审批,审批本行稽核工作文件;
  (三)稽核监督本行及辖属行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组织对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专题检查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
  (五)指定本行派出稽核组组长,审查批准稽核组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签发稽核结论和复议决定;
  (六)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稽核处理意见;
  (七)及时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反映本行和辖属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凡涉及本行主要负责人的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
  第八条 分支行总稽核行使职权,本行和被稽核行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但总行稽核部门、上级行总稽核有权制止、纠正下级行总稽核的错误决定。
  第九条 分支行总稽核在开展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总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十条 分支行总稽核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任职除必须具备《交通银行分支行行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交银发〔1995〕477号)中规定的分支行行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拟任管辖、直属分行总稽核,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银行工作8年以上,其中在稽核、财会、信贷、外汇业务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少于6年;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拟任辖属分支行总稽核,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银行工作6年以上,其中稽核、财会、信贷、外汇业务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少于4年;具有会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任用、审批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辖、直属分行的总稽核由总行办理,辖属分支行的总稽核由管辖分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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