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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银发[1997]42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25日

  附:

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稽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分支行总稽核的职责权限并加强对分支行总稽核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设总稽核。
  第三条 分支行总稽核是同级行副行长级干部,由上级行考核任免。
  第四条 分支行总稽核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分支行总稽核专司领导、管理、检查监督所在行和辖属行的稽核工作,不分管作为稽核监督对象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六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领导稽核部门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总行和上级行关于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财政专员办事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业务联系,研究落实他们对本行稽核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研究制订本行有关稽核工作的实施细则,按本行审批程序签发;
  (四)研究提出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每年定期向上级行、本行行长报告本行及辖属行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财经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研究解决本行及辖属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听取本行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对稽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改进工作;
  (八)协调本行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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