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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
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总函[1997]73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拓展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领域,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结合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所属分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二、总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具体负责各一级分行的考核。二级分行的考核由各一级分行负责。

   1997年12月26日

  附:

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体系,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拓展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领域,更好地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实行“统一标准,按季监测,年终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依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各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各种会计、业务统计报表、总账传输数据、房改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总行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对象为接受当地政府委托,开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从存贷款业务、资产质量、财务会计管理、综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其主要内容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按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二),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各行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填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三)并上报总行,总行统计排序后,按季通报;年终按四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考核。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由总行负责,年终考核工作由总行组织考核小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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