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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
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农发[1997]24号 1997年11月14日)


  经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人事司研究,并报主管行长同意,现就省、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收其档案。接收工作应严重按照人事档案移交程序进行,接收的档案必须材料完整齐全,逐人逐项进行核对,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在接收档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实清楚,妥善予以解决。档案接收工作在199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行员过渡条件的按照银发[1996]379号和银人办[1997]007号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1997]年内办理行员过渡手续,不受调入人民银行的限制。
  四、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可不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后再考核认定的时间限制,由各省、地(市)分行按照从外单位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的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确认合格且在原单位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指调动前在岗聘任人员),可继续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受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构比例的限制,但需控制在本省、地(市)分行评聘结构比例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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