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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队),也要按照本决定精神进行清理整顿。需要保留的保安服务公司,由其主管公安机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新审核登记,并限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
  以上请报告党委、政府后贯彻执行,开展工作情况专题报部。
  附件: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方案

1997年11月6日

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种保安服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违法违纪保安服务组织,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方法和步骤
  首先对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安服务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时间为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与调查摸底阶段(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要责成每个保安服务组织按照本决定的各项要求自行检查纠正,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以县、市公安局为单位组织力量,依靠基层派出所,把所有保安服务组织及其经营单位、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澄清底数,查明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重新审核阶段(1998年3月至1998年5月)。在保安服务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主管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提出保留、撤销或整改的书面意见。对整改的保安服务组织要规定时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998年6月至7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地(市)保安行业整顿情况的检查验收由公安厅、局负责,县保安行业整顿情况的检查验收由地(市)公安处(局)负责。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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