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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

  公安机关要对现有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工作不力致使单位内部案件、事故频发的,要责成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整改;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保安人员必须依法查处;对任意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管理。
  (四)整顿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
  要坚决将保安服务公司人员的服装、标志从颜色、式样上与军警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区别开来。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也要与保安服务公司的服装、标志明显区别开来。对擅自制作、销售、使用警察、保安服装、标志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收缴;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制作、销售、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统一的保安人员服装、标志式样,并从制作、销售、配发、使用等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清理保安培训机构
  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保安人员培训要坚持本地培训本地使用的原则,不得搞跨省培训。对未经公安厅、局批准建立的保安培训班、学校、中心等,一律予以取缔。对以搞保安培训为名诈骗钱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规范对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
  保安从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新招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掌握录用条件,坚持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未经培训考核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制定保安人员培训大纲、资格证书考核标准、资格证书规格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由地、市公安机关颁发,实行年度注册检验。对现有保安人员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发资格证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课培训,仍不能达标的予以淘汰。对一年之内有3次违纪记录或有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具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记录的,必须坚决清退。
  四、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由一名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负责,成立由治安、经保、纪检监察、审计等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对清理整顿工作不重视、不认真,以至走过场的单位和地区,要坚决按要求重新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要注意及时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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