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企分开的原则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必须彻底脱钩,严禁将保安服务公司当作公安机关谋福利的实体。要全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经营权,严禁参与或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时,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安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以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行为代替行政管理工作。
(三)从严整顿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务必准确把握这次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端正思想,统一认识,严肃认真地抓好清理整顿的各个环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保安服务组织,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作出整改、取缔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保安服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坚决清退。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建新的保安服务公司。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予以整改:
1.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发生保安人员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具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犯罪案件,或保安人员年净流失率(人员年总流动比率—合同期满人员年解除合同比率)高于10%、违法率高于3‰、严重违纪率高于5‰的;
2.经营各类枪支、警械等公安装备用品及“私人保镖”式安全服务等违禁项目的;
3.经营非保安服务项目或接受挂靠单位、经济实体,实行个人承包的;
4.内部管理不善,经营出现亏损或收支明显存在问题,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缔或撤销: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或非区、县(市)公安局(分局)组建的;
2.当地不具备保安服务市场基本条件,导致经营亏损、社会效益差的;
3.不以社会安全防范业务为主业,靠经营非保安服务项目维持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接受挂靠的私人保安队或其他经营实体,经纠正未解除承包或挂靠关系的;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对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具体办法,做好善后工作。
(三)规范单位自建保安组织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任的专门人员、机构负责管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的保安队员和健全的队伍训练、奖惩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保安组织负责人的确定,必须经当地区、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核同意,招收的保安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主要负责单位内部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同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开展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不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