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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
(公发[1997]9号)


  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措施。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保安服务组织在队伍管理、经营业务、人员培训、保安服装标志等方面的混乱状况较为普遍,有些地方不断发生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进行认真整顿,并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保安服务行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统一组建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保安服务组织统一由大中城市的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公安局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市)公安处(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保安服务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区、县(市)公安局(分局)负责具体领导和管理。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到区、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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