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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T19004.1-1994idtISO9004-1: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一部份:指南

3 定义



  本细则使用GB/T6583-1994年idtISO8402:1994 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阶段的最终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 质量特性

  4.1 概述
 
 为使化工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隐含的需要,并能对其评定是否满足了需要,应将这种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d)可信性;
  e)可实施性;
  f)适应性;
  g)时间性。
  本细则对以上质量特性分别作出规定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不同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规定要求。
  4.2 功能性
 
 4.2.1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2.2 功能性规定要求
  4.2.2.1 工程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工厂组成等应符合设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4.2.2.2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配套合理,适应生产装置要求。
  4.2.2.3 总图及装置布置合理,相关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4.3 安全性
 
 4.3.1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
  化工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雪,沙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事故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道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4.3.2 安全性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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