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
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字[1997]4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我们制定了《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财政部
1997年12月2日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归还“八五”末的技改贷款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1.重点扶持。根据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目标,为了扶优扶强,促进烟草企业走规模经营、规模效益之路,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仅用于行业内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企业的名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卷烟产量应在10万箱以上,少数老少边穷地区产量不足10万箱的企业,有特殊困难的,可视其效益水平适当照顾列入重点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10%重点改造企业和“双加”项目企业属于重点之列。
2.效益优先。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按设定的指标进行综合效益考核评分,考核指标为税利总额、单箱利润、单箱税金、单箱烟叶消耗、人均产值等。
3.共同还款。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是补助性的,企业折旧、税后利润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还贷。还贷的顺序是:先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助。对于1994年税制改革前遗留的技改贷款余额,国家安排补助资金时优先给以考虑。对于已具备自我还贷能力的企业,国家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