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54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2号)规定,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1997年12月22日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民航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民航机场、航路建设和空中管制设施建设以及与上述建设有关的归还贷款本息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报经国务院同意的主要用于解决民航科研、文教、卫生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每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5%。
第三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分类。
民航建设基金按使用途径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归还贷款本息支出、周转性借款和其他支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原则。
民航建设基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