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转发你们。各分行和各单位要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各项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花钱大手大脚、开支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及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总行将另行发文明确。
在执行
《规定》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9月29日
附件1:
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商字[1997]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