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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保计财[1997]43号)


  为加强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保发[1996]238号)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本地、市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含商品房生产计划)。
  (二)已领取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地址通知书;建设单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公证书、土地使用证、拆迁等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工程放线定位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具体落实。
  (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施工合同已正式签定,施工单位已落实。
  (六)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工程质量监督已委托。
  二、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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