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银财[1997]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号令发布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997]393号《关于印发<
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和银发[1997]394号《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转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
银行结算办法》、《
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行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对账务,待全部移存票款结清后该账户款项余额
三、对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四、新办法涉及的有关结算凭证仍使用现行凭证,其他非重要凭证(如挂失支付通知书、粘单等)各行可自行印制。
五、各行要安排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以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行。
六、总行重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