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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
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7]499号 1997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银发[96]254号)下发后,对加强商业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级审批和管理,促进其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整体经营功能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一些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片面取消国际业务部,另设外汇业务专业支行、办事处或分理处等情况,影响了正常的外汇业务经营秩序,也给当地外汇金融监管造成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不是单独核准银行内部某一部门(如国际业务部)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也不是核准成立外汇业务的对外营业性机构。
  二、国际业务部是银行专门从事外汇业务的内部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的对外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改建。国际业务部不得改制成专业支行,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营业,不得在外设立营业机构。
  三、商业银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商业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等不得以代理、代办等名义经营上级行的外汇业务。
  四、人民银行、外汇局各级分支行(局)不得对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部门另行批准业务或发放许可证(对外营业机构除外),凡已单独批准或发给国际业务部经营许可证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律收回。
  清理国际业务部的对外营业机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人民银行、外汇局各地分支行(局)协调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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