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龄40岁以下
(四)高级指导员:
1、从事一级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健美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健美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丰富的指导健美锻炼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健美活动的组织工作。
4、具有指导一级指导员的能力,在健美运动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5、年龄45岁以下
(五)荣誉指导员:
健美指导工作男子十五年,女子十年,并为健美运动的开展和健身市场的开发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评审各级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六条 具有相关体育高等学历并取得健美大师、健美先生、健美小姐技术等级称号的健美运动员从事健美指导的,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和技术等级限制,在经特级指导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后,可直接申请特级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七条 申请授予各级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健协团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健身指导员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的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会员单位的推荐书。
健协团体会员单位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后作出同意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答复。
第八条 指导员的批准权限为中国健美协会所有,对初、中级指导员的培训可由健协委托会员单位承担。各级指导员的培训采用健协制定的培训教材,由健协委托健身指导员培训委员会组织教学。
第九条 被授予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健协发给证书、徽章。证书、徽章由健协统一制作。
第十条 各级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健美指导工作:
(一)义务从事普及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以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开展健美运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技能表演、健美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