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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98打假保优,净化市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98打假保优,
净化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14号 1998年0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打假整治活动”,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带动了全国打假工作的扎实开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关于“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总结上一年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打假工作中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98年打假保优,净化市场”活动,进一步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合法经营企业,特别是名优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报送5-8个名优产品,所报送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应在全国范围或大部分地区有较高的声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产品深受假冒伪劣行为侵害,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
  (三)企业自愿参加,并能提供所需材料;
  (四)企业有能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辨别真假实物。
  二、报送产品的品种侧重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饮品、家用电器等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关系到我国形象和商业信誉的出口产品和边贸产品。
  三、报送材料的内容主要是:被仿冒产品的企业的综合材料,如企业名称、地址、商标、注册资金、年产量、产值,产品在全国所占市场份额;仿冒产品产地及生产企业名称;真假产品包装装潢的实物对比及主要特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各省报送材料及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300个左右商品作为重点,有组织分阶段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98打假保优,净化市场”综合执法行动,从严从重查处制售假冒名优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必于1998年1月底前,将选报的名优产品资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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