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反走私任务较重的海关和广东、福建、浙江东南沿海三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增拨一笔奖励基金,海关系统的奖励基金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制定下达;东南沿海三省的奖励基金,由三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商三省财政机关制定下达。
  上述一次性嘉奖的奖金和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

第五章 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原则上一律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如大宗罚没物资保管费用,告发检举人奖金等),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可由各级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办案费用补助”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金;
  二、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三、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四、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五、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六、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办案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办案费用补助”的经费领拨关系规定如下:
  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由各机关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领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隶属地方的执法机关向同级地方财政机关领报。
  第二十三条 “办案费补助”一律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管理,事先编报预算,事后编报决算,事中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