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
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7]5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问题的复函》(财商字[1997]46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外汇查处罚没款收入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外汇查处罚没款收缴和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已经并入人民银行账户的罚没款和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从人民银行账户中分出,单独设立账户保存。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在外汇查处工作中收缴的罚没款应全部存入外汇查处罚没款专户,年终将罚没款金额的50%由省级分局汇总上缴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由其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各分局不得私自截留上缴中央财政的罚没款项;其余50%上缴地方财政,各分局要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地方财政对外汇查处工作的更大支持。
三、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没款账户
户 名:国家外汇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33014—430
附件:1.财商字(1997)460号
2.(86)财预字第228号
1997年11月25日
附件1
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下拨办案补助费问题的函》[(97)汇管函字第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的罚没款上缴问题,请按财政部1986年制定的《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办案补助费的问题,我部已另有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