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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10.脊柱骨折后遗≤30°畸形伴根性神经疼(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1.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3.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5.一拇指缺失;
  16.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厘米者;
  17.一侧踝以下缺失;
  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1.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创伤性脾切除;
  26.胃切除2/3;
  27.肾损伤性高血压;
  28.一例肾切除;
  29.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3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80天不能恢复者。
  七级(保额2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9.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椎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外伤或外伤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存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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