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单肢瘫肌力二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
13.拳击、跆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
五级(保额6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面部轻度毁容;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4.—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突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疼,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四级;
10. 单肢瘫肌力三级;
11.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 胃切除3/4;
1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保额4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性面瘫;
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6.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鼻缺损1/3以下,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