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日出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6号)
北京、上海、重庆、四川、广西、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出产业集团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2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日出产业集团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