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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95号 1997年11月7日)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方案上报复审的报告》(沈证监发[1997]36号)、农业部《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增资配股的批复》(农财函[1997]109号)和《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9,089,514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484,593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577,721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4,027,2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000,0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月1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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