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同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审查确认。
第十八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行招标制。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
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于每年七月和下年一月向主管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下一步计划安排,主管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和下年二月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下一步资金安排计划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计委和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重大变化,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须经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格的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
项目鉴定验收两年内,由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上报国家计委。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国家计委商主管单位暂停以至撤销工业性试验项目,并发文通报:
(一)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技术、市场及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二)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二年内尚未开工,或项目建设严重超期的;
(三)配套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四)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项目或追回国家投资: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