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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科技[1997]245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工作,加强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管理,我们对《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5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9日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性试验是指对各种科技开发和消化吸收及创新,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在取得科技试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放大规模的生产验证和技术集成,通过考核其生产技术和装备的可行性及规模生产的合理性,达到促进产业化的目标,以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是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具有基本建设性质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滚动执行,由国家计委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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