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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财工字[1997]53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继续实行转帐上交返还所得税办法的报告》([97]中油财字第56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1997年欠交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1997年你公司直属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石油企业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11.5亿元后,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你公司。现考虑到你公司已缴和欠缴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欠缴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解决,即先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其1997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对应缴未缴所得税款作核销欠税处理后,再由企业和你公司据此办理转帐上缴手续。
  二、除所附名单的企业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外,其余盈利企业的所得税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三、请你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报决算,中央财政将根据你公司汇总的决算进行清算并办理转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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