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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2)将核事故状态通知应急中心主任。
  应急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后,执行下列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应急人员进入应急支援状态;医疗救治人员进入接受辐射损伤人员的待命状态;通知发生核事故的邻近省市或地区的放射监测站进入核污染侦察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3)卫生部核应急领导小组及核应急办主任于30分钟内到达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已转为指挥中心)。

  附件八:

卫生部医学应急中心临床部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第一临床部和第二临床部(以下简称临床部),在接受到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下达的应急指令后,按下图所示的医学应急响应程序实施医学应急指令:
  应急响应程序说明:
  整个响应程序主要包括应急待命、制定行动方案、救治行动运转及总结四个环节。但在图8-1中未明确标出总结这个环节,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10天内,临床部将向应急中心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报告。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四个环节才会都起动。在厂房应急和场内应急状态时,只需起动应急待命这个环节。
  为使整个响应工作能做到规范化和军事化,参与现场救治、严重内污染及中重度放射病人救治的技术方法、人员及其技术水平、设备、通讯条件、应急储备性药箱、计算机及管理系统等都应作到常备不懈,并使其经常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一、应急待命
  该状态是响应程序的起动环节,也是关键环节,为此临床部应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值班人员在接到应急中心指令后,应在10分钟内用电话通知到临床部领导小组常务负责人。
  常务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临床部办公室,首先通过Fax或E-Mail核实命令和有关资料后,通过电话值班人员在10分钟内用电话通知到临床部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分钟内通知到各专业组组长。
  临床部其它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临床部办公室待命,各专业组组长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及参与应急人员,在40分钟内到达各自的岗位待命(这时应核查可能动用的技术、人员、设备及其它条件的情况)。
  二、启用应急行动方案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临床部常务负责人若接到现场支援或准备接受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救治的命令,根据中心传送的场外应急及交通情况等信息,应在40分钟内(包括赶到临床部办公室的时间),从模拟应急程序计算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出一个供临床部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的行动方案。
  临床部领导小组对上述方案讨论修改后,尽快启用(在30分钟内)应急行动方案,并由常务负责人下达应急行动命令。
  现场支援和技术指导的各专业组在接到应急行动指令后,应在30分钟内作好出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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