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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三)本程序规范了应急监测和评价的基本程序和响应行动(详见附件九(略))。

  附件五:

卫生部可提供的医学应急支援能力概况



  二个临床部具有同时收治12名重度以上、5名严重内污染病人和50名中度及中度以下急性放射损伤或放射复合损伤伤员的能力。可动员的支援力量和具有的设施药品简况如下:
  一、可动员的支援力量
  1.指挥组:由医学应急中心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上级交办的应急任务,代卫生部指挥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
  2.现场救治队:二个临床部可动员专门医务人员15~20人,根据上级要求,一旦需要,可随时奔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护,或对当地人员应急救治给予技术指导和实施具体救治工作;
  3.现场监测组:可动员10~15人的专业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及其监测设备,开展现场的饮用水及食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4.收治组:可承担120余名放射性损伤病员的接诊、放射性污染检查、洗消、安置及收治;
  5.专家咨询组:共8~10人,由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及辐射剂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上级要求,可单独或与现场救护队一起赴现场,对实施一、二级医疗救治的单位、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与指导。
  二、具有的设备和条件
  根据担负的任务,医学应急中心除具备良好的综合性医院条件外,还配备对放射损伤进行诊治所必须拥有的设备和条件。
  1.探测体表、伤口及体内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仪器设备,包括整体测量装置;
  2.物理剂量(γ、中子及β剂量)和生物剂量(如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及微核测定等)测量与检查的仪器设备;
  3.现场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各种仪器和装备;
  4.放射损伤防治药物及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等方面的药物;
  5.进行输血、骨髓移植及输注胎肝制剂等方面的条件和设备;
  6.收治重度和重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或放射复合损伤的无菌层流洁净病房等;
  7.收治严重内污染放射损伤病人的条件和设备。
  此外,为保证参加医学应急人员的安全,现场救治分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γ辐射探测仪,放射性污染检查仪,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和口罩(制式防尘服或防护工作服数十套),抗放药物及放射性促排药物等。
  三、核事故时可启动的全国放射性监测站网
  在核事故时除可启动或调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监测评价部外,还视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可启动或调动全国部分监测站,重点是核设施所在地区,或毗邻内外核设施地区的监测站,它们主要是:杭州、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福州、连云港、青岛、大连、长春、成都、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兰州、北京等省级(单列市)监测站。平时我部可适当投入经费以保证这些监测站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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