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和职责任务
第一条 应急组织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的医学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国家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等的有关领导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略))。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专家咨询顾问组由卫生部、核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略))。
(三)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办公室(下称“核应急办”)
卫生部核应急办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该“应急办”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放射卫生处(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三(略))。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下称“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应急中心下设第一临床部,第二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和人民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第二条 职责任务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
2.组织承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
3.组织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检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4.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医学应急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派遣救援支持工作;
6.负责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信息发布;
7.指导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8.负责组织国家医疗卫生力量,对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或厂内应急委员会提出的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援。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的主要任务
1.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与咨询;
2.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评审工作;
3.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医学应急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卫生部核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任务
核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组织制修定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并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办公室备案;
2.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实施特殊医学应急救援行动的建议;
3.提出请求国际医学应急救援的建议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