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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华峰经贸实业
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6月9日)


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在申购兴华基金过程中违反基金管理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华峰公司通过其开立的10个个人股票帐户,于1998年4月22日投入资金999.698万元申购兴华基金989.8万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关于禁止法人申购基金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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