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华峰经贸实业
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6月9日)
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在申购兴华基金过程中违反基金管理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华峰公司通过其开立的10个个人股票帐户,于1998年4月22日投入资金999.698万元申购兴华基金989.8万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关于禁止法人申购基金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