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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大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
中学和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大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1998年3月20日)


  为了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关于开展课余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的通知》〔(86)教体字015号〕,经研究决定于1998年上半年对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以下简称“试点中学”)和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大学(以下简称“试点大学”)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现将检查评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目的
  1、在对全国“试点中学”和“试点大学”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方向,提高这项工作的质量,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2、根据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检查评估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试点中学”和“试点大学”的布局。
  3、对“试点中学”、“试点大学”工作成绩优秀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差的“试点中学”和“试点大学”,限期整顿或停办。
  4、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学生运动员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二、检查评估的范围
  检查评估的对象包括全国所有“试点中学”、全国和地方重点“试点大学”。全国重点“试点大学”指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7号)中公布的全国53所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大学;地方重点“试点大学”指1987年以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审批后报国家教委备案的高水平运动队大学。
  三、检查评估的实施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校自我评估阶段,时间安排为1998年4月1日至20日。
  各校由校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主管校(院)长担任组长。组织学习国家教委自1986年以来印发的《关于中学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及公布第一批试点中学名单的通知》〔(88)教体字011号〕、《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体〔1991〕3号)、《关于印发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评估体系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体司〔1993〕15号)、《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7)教体厅字012号〕、《高等学校课余训练试点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教体司〔1990〕023号)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体厅〔1995〕7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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