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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批复
(民行批[1998]2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请示》(鄂政文[1997]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以原江陵区的行政区域为江陵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江陵县由荆州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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