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颁布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了有关畜种的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现颁布试行。
申请单位提供畜禽品种(配套系)申报材料,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外,还需提供该申报品种(配套系)的品种标准(格式参照已颁的国家畜禽品种标准)。
附件:1.猪品种审定标准
2.家禽品种审定标准
3.牛品种审定标准
4.羊品种审定标准
5.家兔品种审定标准
6.马(驴)品种审定标准
7.毛皮动物品种审定标准
8.鹿品种审定标准
9.蜜蜂品种审定标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家禽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鸡、鸭及其它家养禽类的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
一.血统来源基本相同
1.地方品种:分布于相对隔离的区域,未与其它品种杂交。
2.育成品种:
(1)明确其初始品种;
(2)必须经过至少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应当有至少3代的系谱记录。
二.外貌特征相对一致
要求对羽色、体型、冠型、胫长、皮肤颜色、蛋壳颜色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
三.生产性能符合市场要求
要求提供审定品种的主要生产性能如下:
1.蛋鸡:0--18周龄成活率、产蛋期(19--72周龄)成活率、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及饲养日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料蛋比;种鸡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
2.肉鸡:
(1)速生型肉鸡:7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腹脂率、肉骨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