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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
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所属境外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按《通知》附件一的内容要求准备一式3份,在3月27日前报送部(计财司)。
  (二)对按《通知》规定由部审批及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境外间接上市或注资活动,应在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即将简要情况及公告传真至部(计财司),交按《通知》附件二、三的内容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三)今后如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重大变动,应于事后第二天即将有关情况传真至部(计财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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