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债字[1998]第46号 1998年7月1日)
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不含保险、证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1998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统一政策,加强领导
年度会计决算是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认真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既是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掌握信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各企业和主管财政机关要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通过编审年度会计决算,进一步落实内部整章建制工作。
二、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损益。各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或督促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对财政收支进行核算,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真实计算企业损益,完整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贷款和经批准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在试点城市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的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和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除上述贷款外,一律不得以政策性贷款名义扩大范围。
按国家规定,对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在试点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免息,商业银行不作收入处理,对已作收入的部分,应作冲减收入处理。
(二)根据《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302号,严格执行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的规定,加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核算,严禁将逾期(含展期后)未满一年的贷款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三)认真清收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对存放同业和拆出资金的利息,要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各项中间业务代理收入按规定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纳入损益核算,防止收入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