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业部《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有计划地建立改革试验区”的部署,经国务院批准陆续在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二十一个农村改革试验区。这些试验区围绕农村经济运行中的问题选择了不同的试验主题,内容包括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乡镇企业制度建设,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林、牧、渔业和国营农场体制改革,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等,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改革试验体系和操作规范。四年来,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试验探索和制度建设,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显著的。已经取得的改革试验成果,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为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在某些方面提供了经验。
农村改革试验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都曾指示过,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改革试验区要继续办好。为了使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希望明确和重申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国家编委一九九0年第三次会议纪要,原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撤销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能划归农业部。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继续承担指导、协调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日常工作。
二、各地试验区工作不应受中央有关机构变动的影响。有关省、地、县(市)已建立的试验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稳定。地方与中央,机构不要求对口,业务工作上要加强联系。当前要强调省一级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稳定试验区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政策和体制问题,需要进行跨部门的政策、业务协调。今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主要由农业部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