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
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 国办发[1987]26号)
近来,在对外友好城市交往中,有个别城市与外国结好城市签署的《备忘录》或《会谈纪要》,包括了各以对方城市名称命名街道的内容,这是不妥当的。我国目前与外国缔结的友好城市(州、县)已达240余对。其中有些城市还同时与若干个外国城市结好,今后如其他国家提出同样要求,或我国其他城市亦效仿此类做法,以对方城市名称命名街道,势必引起混乱。同时,我国现有街道名称大都沿袭多年,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改用外国名称不易习惯,而且一些外国地名、人名音长字多,使用也不方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