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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成都市享受计划单列城市部分待遇的函

国家体改委关于南京市、成都市享受计划单列城市部分待遇的函
 (1987年5月19日)


国家计委、经委、科委、机械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牧渔业部,水电部,建设部,冶金部,国防科工委,航空部,电子部,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建材局、工商局、旅游局、标准局、计量局、医药局、商检局、土地管理局、外汇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都市和南京市一样,在开会和发文件方面享受计划单列城市的部分待遇。关于南京市享受计划单列城市部分待遇的问题,我委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曾以办字<1985>8号文函告过部分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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