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二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物价、财政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费在不高于附表标准范围的,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附表:
              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font size=+1>
┌────────────┬───┬────┬─────┬─────────┐
│ 标       项目 │频率 │注册  │设备   │         │
│        准    │占用费│登记费 │检测费  │  说  明   │
│ 设备类别       │(元) │(元)  │(元)   │         │
├────────────┼───┼────┼─────┼─────────┤
│   无线话筒      │   │ 5   │     │ 1、无线电话的 │
│   无绳电话      ├───┼────┤10-15/台 │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
│            │ 20  │ 5   │     │         │
├─────┬──────┼───┼────┼─────┤ 2、频率占用费 │
│甚  频  │3W以下(含) │ 40  │ 10  │     │计算方法:    │
│     ├──────┼───┼────┤     │T=N×E×F  │
│高    │3-5W(含)  │ 50  │ 10  │     │T:应征收频率占用│
│   无 ├──────┼───┼────┤     │费总额;     │
│频    │5-15W(含)  │ 70  │ 10  │     │N:表中所列收费基│
│、  线 ├──────┼───┼────┤     │数×频点数(微波波│
│     │15-25W(含) │100  │ 10   │10-90/台 │道数)      │
│特    ├──────┼───┼────┤     │  设备数+1  │
│   电 │25-50W(含) │150  │ 10   │     │×------- │
│高    ├──────┼───┼────┤     │    2     │
│   台 │50W以上   │250  │ 10   │     │E:修正系数。根据│
├─────┼──────┼───┼────┼─────┤不同地区电台分布情│
│      │5W以下(含) │ 40  │ 10  │     │况频段占用情况确定│
│  长  ├──────┼───┼────┤     │,最高值取1.5。│
│  中  │5-15W(含)  │ 70  │ 10  │ 10/台  │  F:表示因数,│
│  短  ├──────┼───┼────┤ 至   │根据不同频段占用情│
│  波  │15-150W(含) │120  │ 10   │ 200/台  │况确定,最高值取1│
│  电  ├──────┼───┼────┤     │.5。      │
│  台  │150-500W(含)│ 250 │ 10   │     │  3、设备检测费│
│     ├──────┼───┼────┤     │。根据检测内容工作│
│     │500W以上  │ 400 │ 10   │     │量大小、技术上的难│
├─────┼──────┼───┼────┤     │易程度在给定范围内│
│传  信  │5W以下(含) │ 300 │ 10   │     │选定。      │
│     ├──────┼───┼────┤     │  4、表中未包括│
│呼  系  │5-25W(含)  │ 400 │ 10   │     │的设备(包括没有广│
│     ├──────┼───┼────┤     │告费收入的电视差 │
│发  统  │25W以上   │ 500 │ 10   │     │转台、广播转播台)│
├─────┼──────┼───┼────┼─────┤可参照表内相似类别│
│遥  速  │15W以下(含) │ 80  │ 10   │     │收费。      │
│控  测  ├──────┼───┼────┤     │         │
│遥  距  │15-50W(含) │ 110 │ 10   │     │         │
│测  电  ├──────┼───┼────┤     │         │
│测  台  │50W以上   │ 200 │ 10   │     │         │
├─────┼──────┼───┼────┤     │         │
│  雷  │10KW以下(含)│ 400 │ 10   │     │         │
│     ├──────┼───┼────┤     │         │
│  达  │10KW以上  │ 500 │ 10   │     │         │
├─────┼──────┼───┼────┤     │         │
│微  星 │60路以下(含)│ 100 │ 10   │     │         │
│波    ├──────┼───┼────┤     │         │
│收  地 │60-300路(含)│ 200 │ 10   │     │         │
│发    ├──────┼───┼────┤ 20/台  │         │
│信  球 │300-960路( │ 300 │ 10   │     │         │
│设    │含)     │   │    │  至   │         │
│备  站 ├──────┼───┼────┤     │         │
│卫    │960路以上  │ 400 │ 10   │ 400/台  │         │
├─────┴──────┼───┼────┤     │         │
│ 电视、广播台(含    │10分钟│    │     │         │
│            │最低广│ 10   │     │         │
│ 差转、转播台)     │告费 │    │     │         │
└────────────┴───┴────┴─────┴─────────┘
</font>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