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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凭报销单据,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二条 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
  (4)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5)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由人民法院向律师事务所交纳辩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法律事务收费,在国家作出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收费项目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第十五条 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进行相应扣除后,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异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司法部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四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5元/件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2-1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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