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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公证费收费规定
  第一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减免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五条 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应酌情退还一部分公证费。
  第六条 通过驻外使馆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办的公证事项,其公证费由驻外使领馆或领事司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经办公证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证费的收取有异议可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交纳外币,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第九条 各地公证处要加强收费管理,公证费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附件二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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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公 证 事 项       │  收费标准
────┼────────────────────┼──────────
 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 │          
    │或受过刑事处分             │ 十元       
 2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 │          
    │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 五元       
 3   │证明招标、拍卖、开奖          │ 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
 4   │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 │          
    │记载                  │ 十元       
 5   │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 │          
    │抽样检测                │ 十元至三十元   
 6   │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 │          
    │关文书                 │ 五十元至二百元  
 7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8   │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   │ 五元       
 9   │证明遗赠扶养协议            │ 十元至五十元   
 10  │证明劳务合同              │ 五元       
 11  │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 标的总额     
    │                    │(1)不满十万元的收
    │                    │十至五十元;    
    │                    │(2)十万元以上不满
    │                    │五十万元的收一百元;
    │                    │(3)五十万元以上不
    │                    │满一百万元的收三百 
    │                    │元;        
    │                    │(4)一百万元以上不
    │                    │满二百万元的收六百 
    │                    │元;        
    │                    │(5)二百万元以上不
    │                    │满三百万元的收一千 
    │                    │元;        
    │                    │(6)三百万元以上不
    │                    │满四百万元的收二千 
    │                    │元;        
    │                    │(7)四百万元以上的
    │                    │收三千元。     
 12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   │按股票面额或房价收千
    │权有偿转让               │分之三,最低十元  
 13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按受益人收入金额总数
    │                    │:         
    │                    │(1)不满一万元的收
    │                    │百分之一,最低十元:
    │                    │(2)一万元以上的收
    │                    │百分之二。    
 14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
    │                    │,(原债权文书经过公
    │                    │证的千分之一)最低十
    │                    │元         
 15  │翻译                  │按照文化部文出字(
    │                    │84)第1791号《
    │                    │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
    │                    │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                    │执行,每千字十四元,
    │                    │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
    │                    │计算。外文打字和外文
    │                    │校对,分别按每千字二
    │                    │元至五元收取。   
  16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      │五至十元      
  17  │以受理立卷中途撤回的          │二至五元      
  18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五至二十元     
  19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三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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