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公证费收费规定
第一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减免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五条 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应酌情退还一部分公证费。
第六条 通过驻外使馆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办的公证事项,其公证费由驻外使领馆或领事司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经办公证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证费的收取有异议可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交纳外币,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第九条 各地公证处要加强收费管理,公证费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附件二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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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公 证 事 项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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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 │
│或受过刑事处分 │ 十元
2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 │
│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 五元
3 │证明招标、拍卖、开奖 │ 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
4 │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 │
│记载 │ 十元
5 │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 │
│抽样检测 │ 十元至三十元
6 │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 │
│关文书 │ 五十元至二百元
7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8 │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 │ 五元
9 │证明遗赠扶养协议 │ 十元至五十元
10 │证明劳务合同 │ 五元
11 │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 标的总额
│ │(1)不满十万元的收
│ │十至五十元;
│ │(2)十万元以上不满
│ │五十万元的收一百元;
│ │(3)五十万元以上不
│ │满一百万元的收三百
│ │元;
│ │(4)一百万元以上不
│ │满二百万元的收六百
│ │元;
│ │(5)二百万元以上不
│ │满三百万元的收一千
│ │元;
│ │(6)三百万元以上不
│ │满四百万元的收二千
│ │元;
│ │(7)四百万元以上的
│ │收三千元。
12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 │按股票面额或房价收千
│权有偿转让 │分之三,最低十元
13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按受益人收入金额总数
│ │:
│ │(1)不满一万元的收
│ │百分之一,最低十元:
│ │(2)一万元以上的收
│ │百分之二。
14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
│ │,(原债权文书经过公
│ │证的千分之一)最低十
│ │元
15 │翻译 │按照文化部文出字(
│ │84)第1791号《
│ │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
│ │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 │执行,每千字十四元,
│ │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
│ │计算。外文打字和外文
│ │校对,分别按每千字二
│ │元至五元收取。
16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 │五至十元
17 │以受理立卷中途撤回的 │二至五元
18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五至二十元
19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三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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