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2月11日 司办通字〔199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现将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19日 〔1991〕价费字549号)
司法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
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
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