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中央单位非贸易现汇
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函
((93)汇管函字第85号)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各专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贯彻《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在京中央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非贸易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非贸易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中央单位非贸易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单位现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单位系指中央在京的党、政、军机关及其驻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在京中央单位现汇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帐户的检查及撤销等。
第四条 在京中央单位根据业务情况可以申请开立往来帐户、专项帐户和现汇留成帐户。
一、往来户适用于:
1.一类旅行社:对外招徕和组织境外旅游者来华旅游收取的外汇,向境内接待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2.劳务承包: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开展境外及境内外资工程承包、劳务及技术合作、勘察、设计等业务项下的外汇收付;
3.免税商店: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外汇收入,向国外支付货款及从属费用;
4.国际运输: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国际客货运输业务收入的外汇,其支出为客货运输中添加燃料、食品、饮料及退赔款等(包括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