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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第十八条 直通货物的运到期限,分别按国铁和地铁规定的运到期限累加后,每交接一次加一天。

第七章 换票运输组织

  第十九条 换票运输货物的交接以运单和交方货票为依据核车对号。其中施封的货车凭铅封:不施封的货车:棚车按车门窗关闭状态,敞车、平车苫盖篷布的按苫盖现状,不苫盖篷布的按货物装载现状。具体交接办法由交接双方商定纳入交接协议。
  第二十条 换票运输的车辆交接,连同货物交接一并进行。国铁和地铁双方不同产权的车辆交接办法,由交接站双方商定,纳入协议。

第八章 换装运输组织

  第二十一条 由国铁与地铁双方车站具体商定纳入协议。
  第二十二条 换装站对换装货物的重量原则上原来原转,计件货物按以下规定复查:
  1.国铁发往地铁的货物,由换装站在卸车时复查。
  2.地铁发往国铁的货物,由换装站在装车前复查。
  第二十三条 换装运输的货物交接及货运手续的办理,原则上由国铁和地铁各自与托运人、收货人按各自的现行规定进行。
  如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要求(委托),可由地铁代托运人、收货人向国铁办理有关货运手续,并核收代办费。具体办法由换装站与有关托运、收货单位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铁路局批准。

第九章 运输费用的计收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凡经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其运距合计里程不足200公里时,由国铁核收短途运输附加费。
  第二十五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运费,实行分段计费,分格填写在货票上,按下列方法核收:地铁发往国铁的货物由发站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国铁和地铁两段运费后,按协议交款时间将代收国铁的运杂费拨交国铁接轨站;国铁发往地铁的货物,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国铁段运杂费。地铁段运费由地铁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二十六条 直通运输在运输途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发生欠款,由到站根据票据记载向收货人核收;收款站填票根据整理报告单一式二份,按月报送交接站一份,同时拨交代收的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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