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铁发往地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地铁接轨的国铁站名。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内注明“运往××省××地铁××站”字样。
地铁与国铁换票时双方在运单上加盖各自的站名日期戳。
第九条 换票和换装运输运单的份数和填制办法,分别按地铁和国铁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接轨站及机车取送和货车使用
第十条 使用国铁机车自接轨站线路向地铁交接地点或交接站取送货车时,取送车费按国铁《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价规》由地铁代货主向国铁支付。
货车使用时间的计算:自将货车送到交接站(线)办理交接手续完毕时起,至地铁车辆返回送到交接站并通知国铁取车时止。
换装运输时,由接轨站国地铁双立商定一次作业时间标准,在标准时间内不收费用,超过标准时间按国铁现行规定由地铁代货主向国铁支付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十一条 使用地铁机车向接轨站取送货车时,取送车费按地铁规定由货主支付给地铁。
第十二条 使用地铁车辆装货时,只限于固定两地间的循环运输,卸后空车国铁应及时组织回送,不得截留移作他用。
第六章 直通运输组织
第十三条 开办直通运输的地铁车站货运员,应经短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 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站规定如下:
1.国铁主管部门公布的《货物运价里程表》内规定办理货运业务的正式营业线路和正式营业站。
2.地铁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铁路局提出,经接轨站所在的国家铁路局同意后,报国铁主管部门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十五条 办理直通运输的地铁线路、车站均应执行国铁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票据。
为便于查核管理,凡由地铁发往国铁货物的货票及代收国铁杂费的收据,须与地铁管内运输货物的货票及运杂费收据分开专组使用。
第十六条 直通运输的交接站,可根据需要组成国铁地铁双方的联合机构,负责日常交接工作。具体组织形式和做法,应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纳入协议。
第十七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以及篷布、货车用具的交接,以货票为依据核车对号,按货物装载现状原车原转;车辆的交接由双方共同车检后,按车号办理。具体交接办法由双方共同商定纳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