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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

  第三条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
  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四条 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
  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 货物运输计划

  第五条 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各地方铁路局分别参加与之接轨的国铁分局运输计划的编制。
  已经批准的月度货运计划,国地铁双方必须共同组织,加强协作,保证兑现。
  第六条 计划外货物运输由地方铁路部门汇总提出要车计划表,由接轨的国铁分局优先按国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货物运送条件

  第七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八条 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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